若遇天災人禍不可抗拒之因素或颱風導致船班停駛,可保留訂金延期(以六個月為限),或全額退回訂金(訂金須扣除匯款手續費(100元)後退還)。
- 預定住宿日14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全額訂金。
- 預定住宿日10~13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訂金70%。
- 預定住宿日7~9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訂金50%。
- 預定住宿日4~6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訂定金40%。
- 預定住宿日2~3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訂定金30%。
- 預定住宿日1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訂金20%。
- 預定住宿日當日取消訂房或取消訂房未通知者,不退還已付全部訂金。
- 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(如:天災如颱風、西南氣流影響、地震)導致目的地交通船中斷無法前往目的地之因素,可退費或是延期(期限三個月)。颱風定義:以屏東縣政府頒佈停班停課狀況判定準則為主。
- 如純屬個人因素,天候不佳,退房恕不退費。
匯款後若因故欲更改日期、人數、房型需於15日前提出(更改只限1次)